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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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
偵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峰崙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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