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請人 陳玲鳳 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政昌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煥智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昀儒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 文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豫文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玲鳳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聯邦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永豐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嘉義市農會存款存摺影本、嘉義縣水上鄉農會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員工職務證明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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