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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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儒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雖提起抗告,但係就本判決不服,應視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儒弘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已經本院於102年1月10日判決,依上開說明,因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而確定在案。被告就本案再提起上訴,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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