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僑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與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1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63,
732元,合計共6,013,88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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