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袁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431號)後,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袁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袁生因細故與 曾秀花 發生嫌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1年2月23日至同年4月18日止,在新竹縣芎林鄉五華工業區,接續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簡訊內容恐嚇曾秀花,致曾秀花心生畏懼。嗣經曾秀花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秀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羅袁生基於恫嚇之犯意,於101年2月23日至同年4月18日,在新竹縣芎林鄉五華工業區,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沒關係,我時間很多的很,慢慢的玩,我有不是住芎林,我有什麼好怕的,只有你們那些番仔認識我而已,只差還沒玩到你山上而已,應該要去你山上打廣告」、「我恐嚇你幹嗎,你本來就很爛的,死番仔賤女人,我看你去技女院上班好了」、「哈哈哈新車變爛車」、「只差你另外一台沒有變爛車,3聯單沒有用可以撕了」、「丟臉的是你吧,你多那麼爛了,沒有差吧,我不住芎林沒有差,你家被當垃圾場在玩,你活該」、「你真的笑死人,你要告我之前早就告我了,真的是喇叭嘴,活該,死好,可憐的番仔」、「你說我沒有朋友,你錯了,我的朋友跟本不會跟你們這些番仔做朋友,因為你們的身體有番騷味很臭,被欺負是活該」、「應該來去你家豬寮放一下煙火慶祝一下,不錯的」之簡訊內容恐嚇告訴人曾秀花,致告訴人曾秀花心生畏懼,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羅袁生有傳送前揭聲請意旨所載之簡訊予告訴人曾秀花乙節,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經被告自承在卷,且有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固堪認屬實,惟核其內容均係辱罵或使人產生厭惡感之言詞,並無表示將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情,尚難認被告對告訴人有何將來惡害之通知,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自有誤會。從而,聲請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恐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恐嚇之行為,自難逕論其恐嚇之罪刑,揆諸聲請意旨,被告此部分被訴犯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簡訊時間│簡訊內容│├──┼───────┼─────────────────┤│1│101年2月23日│我天不怕地不怕的,就是要玩死你,死│││上午11時52分許│番仔,哈哈哈好爽。│├──┼───────┼─────────────────┤│2│101年3月3日│他媽的,你叫那些警察不過要在打給我│││上午11時45分許│了,在打來我就玩死你,傻傻的。│├──┼───────┼─────────────────┤│3│101年3月3日│幹你娘,你很代種,關機,你是不想要│││下午1時30分許│晚上好好的睡覺是嗎?叫警察不要打了││││,你真的很白木。│├──┼───────┼─────────────────┤│4│101年4月14日│活該,死好,你以為我會放過你哦,慢│││上午10時31分許│慢的跟你玩。│├──┼───────┼─────────────────┤│5│101年4月18日│我有承意要跟你說?你不接電話,那就│││上午10時22分許│算了,我不信我堵不到你,路只有一條││││!│├──┼───────┼─────────────────┤│6│101年4月18日│要告你就告吧,你那什麼來告我,有沒│││上午11時54分許│有證據,我找我新竹市的兄弟來直接給││││你這個爛人死比較快。│├──┼───────┼─────────────────┤│7│101年4月18日│你不放過我,我也不會放過你,你找人│││晚上12時28分許│來動到我,我一定會給你和你老公死的││││很欺慘,頂多去做牢,沒在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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