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方明上
被 告 極銳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方明上
被 告 極銳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