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方明上
被   告 極銳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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