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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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澄湖園景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梅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漢棟 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