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李明遠
被 告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