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4號原告 劉寶珠 被告 余佩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陳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