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范姜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申(按:應為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未表明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敘明其所附具之證據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