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林振鍠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6,7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