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石生
       李楊美香
       李玉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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