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相 對 人  葉國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
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9日14時50
分許於北市○○○○道路往北方向發生車禍,相對人之侵權
行為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爰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損害賠償
。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本件侵權行
為地位於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第10條第2項及第40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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