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黃品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