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85號
原   告  黃統延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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