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馮志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國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請求標的與借據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或「新臺幣1,050,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