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共同訴訟代理魏高明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28號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103年12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聲請人即不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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