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0號上訴人億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姿斐 被上訴人桃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