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榮
李宗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碧英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5,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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