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月華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6號第一審之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2,39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