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林青萍 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737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255元,而原告經扣押者為對三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71萬元之優惠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嘉義市政府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業據原告提出執行命令二份在卷,查核屬實。是本院審酌被告對其扣薪之債權金額為1,465,255元,雖已遭扣押存款債權約71萬元,然此乃原告起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範圍,自不應予以扣除,而原告所提起之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故原告可受之利益自應以債權金額1,465,255元為恰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5,2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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