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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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玫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2002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3618號、第1460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偵字第304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江玫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玫萱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湖分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以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雪蝶 」之人所指定之收件人「 林昇億 」。嗣「陳雪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李文永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江玫萱之上揭華南銀行、國泰銀行之帳戶內。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江玫萱,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江玫萱於本院之自白。
㈡李文永、 劉于賢黃清雄黃惠 琪、 王秋棓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單、臺幣活存明細詳細交易記錄、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遠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及匯款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8月18日營清字第1060091843號函所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湖分行106年8月18日國世東湖字第1060000024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宅急便顧客收執聯。
三、核被告江玫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交付華南銀行、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皆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江玫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李文永、劉于賢、黃清雄、 黃惠琪 達成和解(另編號五之被害人王秋棓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所匯入之││││││(新臺幣)│被告帳戶│├──┼───┼───────┼──────────┼─────┼────┤│一│李文永│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李文永佯稱│21,985元│華南銀行││││晚間6時許│為蝦皮拍賣店家,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繳12個月,致李文永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二│劉于賢│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劉于賢佯稱│27,123元│國泰銀行││││晚間8時58分許│為玩酷子弟賣家,因其│││││││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誤下│││││││為12筆訂單,須取消訂│││││││單,致劉于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三│黃清雄│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黃清雄佯稱│29,985元│華南銀行││││晚間8時28分許│為玩酷子弟賣家,因公│││││││司員工疏失,其取貨時│││││││簽收之單據簽為批發商│││││││,會造成每月固定扣款│││││││,致黃清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四│黃惠琪│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黃惠琪佯稱│17,812元│華南銀行││││晚間8時11分許│為GNC健安喜會計部人│││││││員,因送貨時誤簽為同│││││││意續購24個月產品,詢│││││││問其是否續購,致黃惠│││││││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網路轉帳匯款│││├──┼───┼───────┼──────────┼─────┼────┤│五│王秋棓│106年7月4日│撥打電話向王秋棓佯稱│9,985元│華南銀行││││晚間8時20分許│為明洞國際員工,因工│││││││讀生失誤造成簽收貨品│││││││單據為批發商用單據,│││││││會被扣款,致 王秋棓陷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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