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 何金隆 即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相對人庚○○
樓相對人辛○○
巷八六相對人乙○○相對人壬○○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癸○○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何金隆,業經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769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680號假處分裁定,禁止其行使對於祭祀公業何子旋之管理權,聲請人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具有管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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