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酒醉駕駛),經本院判處拘役35日確定,並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仍不知悔改,竟再酒醉駕車肇事,量刑自不宜過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