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關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記載,應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曾犯有竊盜、妨害風化等多次前科,仍不知悔改復再犯本件之罪,量刑自不宜過輕。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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