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聖凱 債務人 黃谷龍
一、債務人黃聖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聖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谷龍給付之。
二、債務人黃聖凱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聖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谷龍給付之。
三、債務人黃聖凱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聖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谷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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