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 張中堯 (即 曾珍珍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 律師被告 張曄川 (即曾珍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珍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珍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0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張中堯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張中堯、張曄川之被繼承人曾珍珍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契約(下稱系爭購屋貸款契約)第24條約定可憑(本院卷第2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張曄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中堯、張曄川之被繼承人曾珍珍於民國10
6年1月12日簽立系爭購屋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43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7日起至121年4月7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1%機動計息(逾期時利率為1.6%),嗣前開利率調整,致調整後之承作利率低於年利率1.6%時,則以年利率
1.6%計息,借款本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得於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嗣被繼承人曾珍珍於
106年12月1日死亡,被告張中堯、張曄川為其合法繼承人,自應繼承被繼承人曾珍珍之前開債務。詎前開借款自107年8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系爭購屋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有本金683萬9,32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債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張中堯辯以:被告二人就被繼承人曾珍珍並無拋棄繼承;另被告張中堯不爭執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曾珍珍積欠原告之債務金額,並同意清償債務本金之部分,惟針對利息、違約金部分希望能與原告洽談和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張曄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系爭購屋貸款契約、曾珍珍繼承系統表、曾珍珍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曾珍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關於被繼承人曾珍珍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一節,亦經本院職權函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2月1日士院 彩家恩 108查詢5字第1080202442號函覆無訛(本院卷第73頁)。被告張中堯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未予否認,而被告張曄川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被告張中堯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