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吳國源 住嘉義市○區○○里○○街○○號被上訴人 蔡月桃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3,690元(以原告起訴撤銷贈與之土地房屋價值為準,詳見本院卷第29頁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24,265元,不足55,935元,另第二審裁判費應繳納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176,235元(計算式:55,935+120,300=176,235),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