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鄭祐旻 債務人 鄭忠嘉 債務人 葉珍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祐旻前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鄭忠嘉、葉珍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58,73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祐旻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700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忠嘉、葉珍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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