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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