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77號、第2882號、第34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法官一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知悉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積極資格之限制,且收集金融帳戶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是若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份子施用詐術使他人受騙匯入款項,再加以提領運用,而屬於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其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4月12日下午5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火車站前,為辦理貸款之用,將其所申設之如附表㈠編號1至5所列第一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元大商業銀行斗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等5家銀行之帳戶(帳戶號碼詳如附表㈠編號1至5所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下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嗣「陳先生」取得上述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於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聯絡時間】,分別以電話或網路方式與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使用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之【詐騙手法】,要求渠等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匯款時間】、以附表㈡編號1至所示【匯款方式】,分別匯款至庚○○附表㈠編號1至5所示帳戶內(詳細匯款帳戶暨金額詳如附表㈡編號1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所示)。嗣因子○○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本案被告庚○○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子○○、癸○○、己○○、丁○○、辛○○、丑○○、丙○○、乙○○、甲○○、戊○○和寅○○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匯款證明單、網頁拍賣資料、存摺對帳單、被告上述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紀錄在卷可稽。次查於金融機構開設金融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等,對一般人均無任何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且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此為眾所周知之情,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陌生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巧立名目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供己使用,對於該等帳戶是否供合法使用,理應有合理之懷疑,被告又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其智識經驗,對上情應知之甚詳。故被告提供「陳先生」前揭帳戶存摺等物前,應足以預見該帳戶有用於不法詐取他人金錢之可能,卻仍執意交付,則其主觀上應有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將前開帳戶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交付他人,該等帳戶進而為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他人,是被告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幫助1人為幫助,幫助2人、3人仍為幫助,故判決
主文無需記載「幫助共同」,法條部分亦無需引用刑法第28條(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上述犯行,不需論以「幫助共同」,併此陳明。
㈢被告以1個交付帳戶之行為,為他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提供
助力,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所為交付5個金融帳戶之行為(交付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且本案被害人多達11人,遭詐騙之金額非微,本應以重刑論科,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己○○、丁○○、辛○○、丑○○、寅○○、癸○○(即附表㈡編號2至
6、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以匯款方式賠償乙○○、子○○、丙○○、甲○○(即附表㈡編號1、7至9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失(均係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其中甲○○之部分,係匯入配偶「 吳昱愷 」之帳戶),可認被告確有悔改之意(附表㈡編號所示被害人戊○○,於案發後已遷出國外,本院無法與戊○○取得聯繫),以上均有本院審理筆錄、被告匯款資料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暨被告之家中狀況、工作及學歷,兼衡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本院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被告平日素行尚佳,本案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歷此科刑判決,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賠償戊○○以外其他被害人所受損失,公訴檢察官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被告交付之帳戶資料】┌──┬────────────┬───────────┐│編號│開戶銀行│帳戶號碼│├──┼────────────┼───────────┤│1│第一商業銀行斗南分行│00000000000號│├──┼────────────┼───────────┤│2│元大商業銀行斗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3│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5│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㈡:被害人遭詐騙之時、地及過程】┌──┬───┬──────┬─────────┬──────┬────┬─────────┐│編號│被害人│聯絡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方式│匯款金額及帳戶│├──┼───┼──────┼─────────┼──────┼────┼─────────┤│1│子○○│99年4月16日│犯罪集團成員來電佯│99年4月16日│銀行自動│匯款新臺幣20,000元││││晚間某時│稱子○○友人 何瑋萍 │晚間9時14分│櫃員機│至庚○○所有之第一│││││之前網路購物的付款│││銀行斗南分行帳戶內│││││設定有誤,必需親至│││。│││││銀行的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2│癸○○│99年4月16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雅虎│99年4月16日│網路轉帳│匯款新臺幣28,500元││││下午5時許│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下午5時許││至庚○○所有之元大│││││登拍賣訊息,買家陳│││銀行斗南分行帳戶內│││││語辰上網瀏覽拍賣資│││。│││││訊後,陷於錯誤,下││││││││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3│己○○│99年4月16日│犯罪集團成員在網路│99年4月17日│銀行自動│匯款新臺幣29,988元││││晚間9時許│聊天室佯稱可與張元│晚間7時33分│櫃員機│至庚○○所有之土地│││││鴻外出見面,見面前│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為確認己○○身分,│││。│││││要求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詎己○○││││││││帳戶內款項竟匯出。││││├──┼───┼──────┼─────────┼──────┼────┼─────────┤│4│丁○○│99年4月17日│犯罪集團成員來電佯│99年4月17日│臺灣中小│匯款新臺幣29,989元││││晚間6時10分│稱丁○○之前網路購│晚間8時38分│企業銀行│至庚○○所有之土地││││許│物的付款設定有誤,│許│自動櫃員│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必需親至銀行的自動││機│。│││││櫃員機重新設定。││││├──┼───┼──────┼─────────┼──────┼────┼─────────┤│5│辛○○│99年4月17日│犯罪集團成員來電佯│99年4月17日│郵局自動│匯款新臺幣17,017元││││晚間7時41分│稱辛○○之前網路購│晚間8時38分│櫃員機│至庚○○所有之土地││││許│物的付款設定有誤,│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內│││││必需親至銀行的自動│││。│││││櫃員機重新設定。││││├──┼───┼──────┼─────────┼──────┼────┼─────────┤│6│丑○○│99年4月14日│犯罪集團成員來電向│99年4月16日│高雄餐旅│匯款新臺幣5,888元││││晚間11時50分│丑○○佯稱之前網路│晚間10時5分│學校校內│至庚○○所有之國泰│││││購物要退款,必需親│許│郵局自動│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操││櫃員機│戶內。│││││作以辦理退款。││││├──┼───┼──────┼─────────┼──────┼────┼─────────┤│7│丙○○│99年4月15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雅虎│99年4月16日│台灣銀行│匯款新臺幣3,500元││││下午2時29分│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下午1時30分│員林分行│至庚○○所有之國泰││││許│登拍賣訊息,買家卓│許│自動櫃員│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巧翎上網瀏覽拍賣資││機│戶內。│││││訊後,陷於錯誤,下││││││││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8│乙○○│99年4月16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雅虎│99年4月16日│網路匯款│匯款新臺幣1,025元││││晚間9時2分│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晚間9時56分││至庚○○所有之國泰││││許│登拍賣訊息,買家吳│許││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 思德 上網瀏覽拍賣資│││戶內。│││││訊後,陷於錯誤,下││││││││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9│甲○○│99年4月16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雅虎│99年4月16日│新光醫院│匯款新臺幣17,400元││││下午2時 許許 │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晚間6時9分│一樓大廳│至庚○○所有之國泰│││││登拍賣訊息,買家朱│許│彰化銀行│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 容慧 上網瀏覽拍賣資││自動櫃員│戶內。│││││訊後,陷於錯誤,下││機││││││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戊○○│99年4月15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雅虎│99年4月16日│成大醫學│匯款新臺幣17,400元││││下午3時許│奇摩拍賣網站虛偽刊│下午1時42分│院郵局自│至庚○○所有之國泰│││││登拍賣訊息,買家林│許│動櫃員機│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雅俐上網瀏覽拍賣資│││戶內。│││││訊後,陷於錯誤,下││││││││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寅○○│99年4月15日│犯罪集團成員在露天│99年4月16日│中央大學│匯款新臺幣5,000元││││晚間10時許│拍賣網站虛偽刊登拍│中午12時21分│校內郵局│至庚○○所有之玉山│││││賣訊息,買家寅○○│許│自動櫃員│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上網瀏覽拍賣資訊後││機│。│││││,陷於錯誤,下標後││││││││依指示匯款,惟遲未││││││││收到訂購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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