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鄭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最新有
記事戶籍謄本;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
  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
  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
  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
  欠缺,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又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占用面積61.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
  拆除後將系爭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72萬元等情。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加計已到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準。查原告
  主張上開地上物共占用系爭土地面積61.4平方公尺,而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萬5000元,有臺北市地價查詢
  多功能服務系統在卷可參,故系爭土地價額核定為1995萬50
  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2萬5000元×面積61.4平方公尺=
  1995萬5000元),並加計已到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2萬
  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7萬5000元(計算式:19
  95萬5000元+72萬元=206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萬39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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