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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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二六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判決確定,上開二罪並合併執行之,刑期起算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五○七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