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有妹上列被告因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貳六○一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理案號為一百年度簡字第四八九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有妹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增加「被告簡有妹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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