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91號聲請人 馮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6年11月20日以台
(76)社字第5631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2冊第33頁第1237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100年3月24日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以100年5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10727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於100年4月29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經該部函復核准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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