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致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
一、請詳述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畫。包括如何籌措資金?是否可行?(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民國98至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0年1月至5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五、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對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其應分擔人數及其姓名、分擔金額、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如受撫養人係子女,請敘明目前就學、課後輔導情形,如有證明文件,亦請提出。
六、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民國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0年1月至5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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