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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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10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9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1,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