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63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4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96年刑保字第3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於96年1月15日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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