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徐金生 於民國(下同)83年11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與案外人徐金生約定,自民國84年1月起每月匯款5,000元為案外人徐金生之終身生活費(詳中華郵政報值函件執據)、勿變賣祖產及做為將來繼承土地之條件,並設定抵押權,惟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民國93年9月1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975.64│全部│乙○○│├──┼───┼────┼───┼───┼─────┼─┼──┼──┼────┼─────┼────┤│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1804.8│全部│乙○○│└──┴───┴────┴───┴───┴─────┴─┴──┴──┴────┴─────┴────┘
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