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弼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被告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04,533元(請求金額美金26944.69元乘上訴訟繫屬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33.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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