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08號被告甲○○男47歲具保人乙○○高雄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筑婷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