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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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周綉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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