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