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鳳山庭
法官李代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銀│2423│14,196元│93年5月27日│O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東高雄分││││││││ 郭正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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