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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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勇秀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所得(若有強制扣薪,請一併註明扣薪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又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二、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母親、大姊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大姊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郁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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