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邱詠琪
邱垂糧 邱雨婷 上列聲請人等3人與相對人 邱創鴻 間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惟聲請人等3人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