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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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德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德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德強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1.6.30晚間10時21分許、晚間10時31分許」;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1.11.26上午6時27分許」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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