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鄭岳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自93年8月27日起至94年8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9月2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1,863元未給付,其中31,197元為本金;40,6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9月28日止累計33,051元未給付,其中11,861元為消費款;17,59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1,197元│101年9月29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2│11,861元│101年9月2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