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孫啓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送達信函為證,惟經本院函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查明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路○段○○巷○○弄○○號,該局函復於相對人之戶籍址訪查未遇其本人,經其母親 張麗華 表示:相對人孫啓智目前從事水電工作,且住於家中無誤,此有該局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方不明洵屬無據,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