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張簡阿絲
簡阿清 吳簡秋子 簡淽田 李簡射留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102司執助字第3856號部分應更正為102年度司執助字第395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