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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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甲00000000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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